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 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19〕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来源。财政涉农资金的来源包括:省级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按照吉政办发〔2017〕6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整合)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配套资金、涉农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与国家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须优先用于国家配套项目建设。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对象、目标和范围。在完成脱贫摘帽和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后,可统筹安排整合资金,对贫困户的稳定脱贫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村的公共基础设施给予支持。目标为巩固脱贫成效,实现整体稳固脱贫不返贫。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主要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
(二)围绕巩固脱贫成效任务,采取合作经营、集体经营、企业带动、联户经营、股份合作、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完善带贫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坚持一户多策,做到因地制宜、因户制宜。
(三)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屯道路,支持实施危房改造等。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四)围绕帮助贫困人口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 “以奖代补”“因户施策”补助,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给予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等。
(五)开展电商、光伏、旅游等扶贫产业。支持贫困人口参与电商、光伏和旅游等扶贫项目。
第四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垫资、医疗保障、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其他与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的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指标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县扶贫资金管理专户,进行统筹整合,并将统筹整合资金规模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资金规模,统一研究整合资金的分配方案,按照县脱贫攻坚规划、扶贫建设项目资金规模,批复(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年度计划将资金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实施主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确保项目建设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要详细记录省级各类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来源,将调整后的资金指标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六条 涉农资金整合后的管理:
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实际使用中实行“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根据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向,对于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批复计划下达资金指标,并将资金下拨到项目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核算管理:
(一)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负责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所属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向主管部门所属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审核确认后的用款金额,报主管部门核准,并由主管部门拨付核定的项目资金。
(二)乡镇政府负责实施的项目在乡镇财政所进行核算管理,项目实施全程要接受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监管,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填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拨款审批单》,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拨付核定的项目资金。
第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管:
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成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经常深入到项目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要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巡视巡察力度,发现项目建设实施缓慢或长时间不能实施的,查明原因,取消项目计划,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结算后,出现资金结余要立即上缴县财政。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扶贫政策指导,牵头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测算可整合资金规模,统计全县已到位涉农资金数额,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资金用途,并按批复及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将涉农整合资金分解拨付到责任部门或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县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整合资金投入本行业范围的项目,具体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计划下达、公示、指导服务、监督管理、项目综合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由行业部门负责,各乡镇配合,按照项目管理流程上报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备案。
各乡镇结合项目可研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初验、档案管理、后续管理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流程上报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备案。
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统筹整合资金进行监管,要加大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技术规范等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监管部门进行质量评定、监督。
相关行业部门会同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向对口厅局上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整合资金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围绕构建稳定脱贫成效,扎实提高脱贫质量,巩固脱贫成果,保持脱贫退出工作的稳定性、持久性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乡镇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资金参考依据。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涉农资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及监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在分析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同时,要分析评估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主要包括:税收、利润、产值、农民增收等。社会效益主要包括: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就业率等。绩效考评情况要报县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今后的项目申报挂钩。绩效评价优的,在项目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绩效评价差的,暂停或取消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督办会、会商会,研究解决资金统筹工作的问题和困难。县纪委监委对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单位要进行问责。县委、县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农资金统筹工作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附 则
第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县域内涉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