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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19〕11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3 信息来源:长白县政府办 收藏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加强我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有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的规定,《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办法〉的通知》(吉办发〔1999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对象和范围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中的离休干部。

二、加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筹集管理工作

(一)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

(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费用,具体业务由县医疗保障局设立离休干部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三)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以县本级为统筹单位,每年年初一次性筹集。

(四)统筹费筹集渠道、时间限定:

1﹒县财政按核定指标及时拨款。

2﹒乡镇、各类企业、差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由原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于当年第一季度一次性足额缴纳。

3﹒特困企事业单位及破产企业于每年1月中旬前向县医疗保障局申请统筹费补贴,经县财政局同意后给予解决;地方接受的军队离休干部统筹费由原所在部队通过地方民政代为缴纳。

4﹒离休干部医疗费每年1220日结账,1230日前县医疗保障局提供当年医疗费的收支情况,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超支时,县医疗保障局要于次年15日前形成报告,上报批准后,县财政局于次年1月末前予以解决。

三、规范离休干部的就医和医药费报销管理工作

(一)离休干部的就医和医药费报销管理工作自201871日起纳入县医疗保障局管理、实施。

(二)离休干部缴费后,单位经办人员应携带离休干部近期一寸彩色照片1张和《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到县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离休干部或其代理人应同时办理确定门诊记账定点手续;离休干部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或代理人还应填报《干部异地安置医疗备案表》。

(三)离休干部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离休干部住院记账业务、门诊记账业务,承担离休干部长期医疗专护服务业务,门诊医疗费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离休干部可根据本人医疗需求选择就医购药。门诊记账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后,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变更。

(四)离休干部异地安置的,可在当地选择2所公立医院作为本人看病就医的定点医院;选择2家大型连锁药店作为本人门诊购药的定点药店。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缴费后,由经办人员于每年1231日前填报《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医疗备案表》,到县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离休服务窗口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就医和购药应遵医嘱、凭处方,遵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范围。

(六)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应由主治医生定量,可按3—7天药量掌握。

(七)离休干部因急诊、出差、探亲、转诊等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其代理人在县医疗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处方、诊断证明、转诊审批表等到县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

1﹒私自外购药品的。

2﹒未经县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同意转诊转院的。

3﹒未经县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的。

4﹒未经县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同意使用超出《药品目录》的药费。

离休干部及其家属要自觉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有关制度,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或超量开药。对于违规使用或骗取离休医疗基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离休医疗统筹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及相关要求

(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负责统筹资金的征缴、管理和离休干部医疗资金的核定工作,并于每个季度末月20—30日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进行审核报销。对离休干部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要及时予以报销,不得跨年度结算医疗费。

(二)县委老干部局负责每年将离休干部人员确定情况和人员增减名单及时推送给县医疗保障局。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落实到位。

(四)县财政局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资金的拨付工作,保障资金拨付及时。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政策宣传及服务保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人员信息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变更、提醒离休干部及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93

《关于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长白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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