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养老机构:
为规范我县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和服务水平,根据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3号)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改价调[2022]7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广泛调研及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我县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
本通知所称公办养老机构为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在保证有意愿的特困人员等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需求。在保证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老年人权益基础上,床位仍有剩余的,可以面向社会开放。
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其他服务收费等。其中,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1.床位费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居住、保洁等生活必需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护理费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伙食费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餐食所收取的费用。其他服务收费指公办养老机构按照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的其他个性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二、价格核定
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的制定是经第三方机构成本监审及与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共同研究论证,各公办养老机构实际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同时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应以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
三、监督管理
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公办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确保收费合理合规。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养老机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相关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长白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长白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