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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函〔2025〕50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3 信息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长政函〔2025〕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地价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依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要求,我县开展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县政府决定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的定义及内涵。在确定的基准地价工作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工矿和仓储等用途,以2023年1月1日为估价期日,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权利区域平均价格。
  城区基准地价的内涵是指开发程度“六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热力及土地平整)。平均容积率:居住用地为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2.0;商业服务业用地为2.0;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为1.0。土地使用年期:居住用地为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为40年;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为50年。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地价表现形式为对应级别地面地价和楼面地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的地价表现形式为对应级别地面地价。土地还原利率为6%。
  乡镇基准地价的内涵是指开发程度“四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及场地平整)。平均容积率:居住用地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1.0;商业服务业用地为1.5;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为0.7。土地使用年期:居住用地为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为40年;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为50年。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地价表现形式为对应级别地面地价和楼面地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的地价表现形式为对应级别地面地价。土地还原利率为6%。
  土地纯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纯收益。
  土地年租金价格是指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
  二、本次公布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土地价格,是在上轮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基础上,以近期土地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综合定级方法确定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等用途的土地价格。
  三、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定级范围是依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结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实际建设情况及上一轮基准地价定级范围综合确定。具体范围包括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的建成区及近期规划建设用地区。
  四、土地级别的确定。本轮公布的基准地价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均分为三个级别。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以级别基准地价图为准。级别基准地价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执行。
  五、土地用途的确定。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精神,土地用途细分到二级类。居住用地二级类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级类包括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二级类包括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二级类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二级类包括物流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用途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确定。
  六、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应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用,对于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的工业用地,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矿用地及仓储用地可参照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土地年租金的应用。土地使用权租赁是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土地年租金价格是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租金的依据,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缴纳土地年租金。房地产开发用地不适用土地使用权租赁。
  地下空间基准地价的确定。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建筑物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积分层独立计算。新建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需在规划条件中注明,连同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结建地下空间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单建地下空间,按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各层以在地面的垂直投影面积为用地面积。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基准地价按所在级别同类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结建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地下第一层按地上土地纯收益的35%确定,第二层按17.5%确定,第三层按8.75%确定,负四层以下(含负四层)不计取;单建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以规划图件规定的规划建筑性质和容积率为地上规划条件,评估确定土地纯收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按土地纯收益的45%确定。
  地价参照执行的确定。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零散宗地及重点项目用地的价格参照同类用途末级确定基准地价。
  七、建设用地审批后改变用地条件补缴地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单位确需调整容积率等规划用地条件的,应经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调整规划用地条件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有关标准,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如计算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款低于成交土地出让价款的不退差。规划用地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八、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政函〔2017〕22号)同时废止。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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